“試用期”對于大多數應屆畢業生來講是邁進職業生涯的關鍵一步。而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我們有知道多少?為了揭開“試用期”的神秘面紗,今天,小馬就來給大家聊聊試用期那些事。

“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員工之前來試用并判斷該員工能否勝任該工作的一種綜合考量。它和我們通常所講的“見習期”存在質的區別。“見習期”主要是針對大中專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性考核的制度,通常為一年。
我們應該知道的“試用期”:
1、《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企業與單一勞動者僅有一次試用期約定機會,不得重復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期限的約定必須以勞動合同期限的存在為前提,并受到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的制約。《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好了,小馬相信在大家的一起努力下,我們大家都將是職場星宿中最閃亮的一顆新星。Fighting......
